關于申報常州市2011年度淘汰集中供熱范圍內
分散鍋爐補貼資金的通知
各轄區(qū)經信局(經發(fā)局)、發(fā)改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推進節(jié)能減排工作,促進我市集中供熱發(fā)展,科學引導集中供熱范圍內分散供熱鍋爐淘汰,市經信委、財政局將對我市集中供熱范圍內淘汰的分散鍋爐給予適當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在我市熱電聯(lián)產企業(y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以熱源點為半徑的8公里內),按照省或市下達計劃實施淘汰分散燃煤(油)鍋爐的企業(yè)。
二、補貼條件
1、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間內實施淘汰。
2、拆除鍋爐本體并在當?shù)刭|監(jiān)部門辦理注銷(移裝)手續(xù)。
3、企業(yè)接用供熱企業(yè)蒸汽。
三、申報材料
1、《常州市2011年度淘汰集中供熱范圍內分散鍋爐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鍋爐使用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yè)基本情況、主要產品、工藝路線及生產對供熱的要求。
4、原有鍋爐簡要情況(包括數(shù)量、型號、產地、淘汰前運行情況、鍋爐處置情況)。
5、拆除鍋爐聲明書,鍋爐拆除前、后照片資料,質監(jiān)部門鍋爐注銷(移裝)手續(xù)。
所有復印件均須加蓋公章,企業(yè)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申報程序
1、材料申報截止日期為2011年12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材料由淘汰鍋爐企業(yè)報當?shù)亟浶牛ń洶l(fā))、發(fā)改和財政部門,各轄市、區(qū)經信(經發(fā))、發(fā)改和財政部門應對相關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各轄市、區(qū)經信(經發(fā))、發(fā)改和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審核合格的材料及初審意見匯總表分別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各一份。
五、審核驗收
市經信、財政聯(lián)合相關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材料審核和現(xiàn)場驗收,確保申報項目的真實性。
附表:《常州市2011年度淘汰集中供熱范圍內分散鍋爐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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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1年度淘汰集中供熱范圍內分散鍋爐補貼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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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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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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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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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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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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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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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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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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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分散鍋爐情況(2010年12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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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注銷)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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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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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 格 型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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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蒸發(fā)量(噸/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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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移裝)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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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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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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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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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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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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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qū)經信(經發(fā)、發(fā)改)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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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qū)財政局初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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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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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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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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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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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補助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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