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民政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qū)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作為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兜底性制度。根據《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蘇政辦發(fā)〔2015〕10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和《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常政辦發(fā)〔2015〕101號),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臨時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應急性、補充性和過渡性作用,將臨時救助制度貫穿于社會救助鏈的前端、中端和后端,建立臨時救助的“急診”救助模式,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guī)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防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更大力度織密織實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
二、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救助對象
1.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醫(y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臨時救助對象須具有本地戶籍,或實際居住滿半年以上且在當地連續(xù)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半年以上。
(二)進一步細化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遵循“托底線”原則,根據申請對象遭遇特殊困難后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程度確定。困難程度的界定應結合申請人家庭收入、支出、財產以及困難持續(xù)時間等情況綜合判定。
一般困難的臨時救助按當地低保標準的2倍以內掌握;重大困難的臨時救助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4倍掌握;特別重大困難的臨時救助按當地低保標準的5-6倍掌握。
臨時救助每年救助次數原則上不作強制規(guī)定,按照上述救助標準上限實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緩解的特別重大生活困難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視情加大救助力度,
但救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12倍。
(三)進一步優(yōu)化辦理流程
1.簡化急難型臨時救助流程。對于符合急難型臨時救助條件的臨時救助,各級民政部門可簡化辦理流程,必要時可不開展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審批前公示等,給予先行救助。在急難救助后,再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xù)。
2.規(guī)范支出型臨時救助流程。對于申請支出型臨時救的對象要規(guī)范執(zhí)行相關的受理、審核、審批程序。在參照申請低保家庭收入和財產核定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綜合衡量申請對象家庭的經濟狀況和支出情況開展臨時救助。
(1)受理。符合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填寫《常州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附表1)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托書。鎮(zhèn)(街道)受理救助申請時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材料。
(2)審核。鎮(zhèn)(街道)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強對申請對象家庭情況和經濟狀況的調查了解,提出審核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轄市(區(qū))審批。
(3)審批。轄市(區(qū))根據鎮(zhèn)(街道)提交的審核意見,及時委托“常州市社會救助服務中心”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經核對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聯席會議形式作出審批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對于申請臨時救助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低保邊緣等已認定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3.優(yōu)化申請辦理材料。積極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一證一書”即可申請社會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以下證明材料:戶籍身份、婚姻狀況、收入財產、家庭重大支出、困難情形等情況證明以及公安、消防、醫(yī)療機構、醫(yī)保經辦機構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于支出型困難對象,可視情要求其提供相關材料佐證其實際支出情況),讓困難群眾“只需跑一次,無需開證明”。
4.明確救助金發(fā)放方式。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fā)放,及時足額發(fā)放至申請人提供的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的個人銀行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fā)放現金,并完善簽領憑證,存檔備查。
(四)落實審批權限下放,建立備用金制度
1.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一次性臨時救助總金額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小額救助,各轄市(區(qū))可委托鎮(zhèn)(街道)審批,并報轄市(區(qū))民政部門備案(附表2)。
2.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全面建立鎮(zhèn)(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小額臨時救助。備用金額度由各轄市(區(qū))根據各鎮(zhèn)(街道)常住人數及上年度臨時救助實際開展情況綜合核定。臨時救助備用金實行年初預撥,年中補充,年終結算。
三、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協(xié)調。各地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強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深入推進臨時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所轄區(qū)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并發(fā)揮好統(tǒng)籌協(xié)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重大、疑難、復雜臨時救助事項,轄市(區(qū))民政部門可邀請派駐紀檢監(jiān)察部門同步監(jiān)督。對于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持續(xù)時間較長的家庭或個人,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并鼓勵社會力量的多級救助和多渠道幫扶,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二)完善快速響應機制。要建立與12345政務、110警務、120急救等熱線的聯動機制,暢通“救急難”渠道。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在發(fā)現或者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做到早發(fā)現、早介入、早救助,提高救助的應急性、時效性。要完善“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工作機制,不斷優(yōu)化社會救助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嚴格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進一步提升綜合救助能力。
(三)加強救助資金保障。各地要不斷完善臨時救助資金籌集機制,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新北區(qū)、天寧區(qū)、鐘樓區(qū)臨時救助資金由市、區(qū)財政各半承擔。溧陽市、金壇區(qū)、武進區(qū)和常州經開區(qū)臨時救助資金由各地負責籌集解決。
(四)加強監(jiān)督檢查工作。民政部門要主動與派駐紀檢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協(xié)調,采取多種方式對臨時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等。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對因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要形成容錯糾錯和盡職免責機制,充分調動和保護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
附件:1.常州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2.常州市小額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3.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聯席會議紀要
(此頁無正文)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1
常州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開戶行名稱: 開戶人姓名: 銀行賬號:
申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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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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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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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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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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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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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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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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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戶籍居民□ 常州市非戶籍常住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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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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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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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重大疾病□
其他緊急特殊困難(情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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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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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支出□ 醫(yī)療支出□
其他特殊困難(情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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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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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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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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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接受其他社會
救助或社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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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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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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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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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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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家庭成員名下存款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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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或企業(yè)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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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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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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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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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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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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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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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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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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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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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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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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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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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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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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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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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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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申請人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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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y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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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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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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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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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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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鄭重承諾,以上信息真實,愿意接受救助部門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核實。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并自動放棄接受救助權利、退還已經獲得的救助款物。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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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
(街道)審核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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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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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市(區(qū))
審批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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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經辦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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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州市小額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開戶行名稱: 開戶人姓名: 銀行賬號:
申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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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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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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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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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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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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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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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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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戶籍居民□ 常州市非戶籍常住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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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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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 爆炸□ 溺水□ 人身傷害□ 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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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緊急特殊困難(描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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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接受其他社會
救助或社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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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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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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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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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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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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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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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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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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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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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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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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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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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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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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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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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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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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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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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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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申請人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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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y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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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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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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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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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承
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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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鄭重承諾,以上信息真實,愿意接受救助部門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核實。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并自動放棄接受救助權利、退還已經獲得的救助款物。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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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街道)經辦人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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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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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街道)負責人
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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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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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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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 年 月 日,報 市(區(qū))民政局備案。
轄市(區(qū))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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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聯席會議紀要
時 間:
地 點:
參加人員:
列 席:
主 持:
記錄人: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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